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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: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不会影响职工社保待遇穗房延拆字[2016]2号
原市国土房管局于1997年9月22日核发拆许字[1997]第08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,并以穗房[1997]拆字08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。根据拆迁人的申请,我委同意核发延拆许字[2016]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。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:
一、 建设项目名称:商住、写字楼。
二、 拆迁地点和范围:广州楼盘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72、374、376、378、380、382、384、386、388、390、392、394号,同福西街2、4、6、8、10、12、14、16、18、20号、4号之一、2号之1及17、19、21、23、25、27、29、31、33、35、37、39、41号,同福西后街2号、4号、2号之1、7号。即原同福中路115、117、119、121、123、125、127、129、131、133、135、137、139号及141号部分,同福西街2、4、6、8、10、12、14、16、18、20号、2号之一及22、24、26、28号部分,同福西街17、19、21、23、25、27、29、31、33、35、37、39号及41号部分,同福西后街4号。详见附图
根据《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宝岗三号地块规划情况的复函》穗规海珠[2015]493号,同福西街4号、4号之一房屋被推荐为传统风貌建筑线索,按照《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》及《广州市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》的相关规定,拆迁人应对同福西街4号、4号之一房屋做好现场预保护工作,未经批准不得拆除。
三、 拆迁人:广州市宝龙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。
四、 拆迁实施单位: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。
五、 拆迁期限延期至:2017年1月27日止。
六、 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,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;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,被拆迁人、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。
七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,经当事人申请,由我委裁决;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,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。
八、 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《房屋拆迁许可证》有异议的,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。
九、 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。
拆迁人联系地址:海珠区同福中路372号
联系人:黄爱莲
联系13332820278
拆迁人员名单:罗燕霏、刘燕玲、张秀霞、潘润华、潘穗华、何立志、陈伟树。
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
查询址:http://www.gz.gov.
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
责任编辑: zhangyunxia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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